1. 刑法的基础知识
1.1. 刑法概说
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
如果一种行为是社会生活所许可的,那它就不应该是犯罪
1.1.1. 什么叫做刑法
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必须同时规定了犯罪论和后果论才是刑法。
1.1.2. 我国的刑法体系
1+10+1:一部刑法典,十部修正案、一部单行刑法(在刑法典以外,针对某个特殊问题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个法律规范)
1.1.3. 刑法的目的
保护法益观点、保护伦理规范观点以及两种观点的折衷观点,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观点都是一致的,
保护法益观点,损害的利益比保全的利益大时,就构成犯罪
保护伦理规范观点,只要行为是被伦理规范所容忍的,就不构成犯罪
我国采取的折衷观点,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一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那就一定不是犯罪;
一种行为侵犯了法益,不一定是犯罪,如果这种行为是否是伦理所容忍的,就不是犯罪。
1.1.4. 刑法的机能
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保护机能惩罚犯罪,保障机能保障犯罪人的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力
犯罪是可怕的,但是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利,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凝视深渊,深渊也在凝视你
1.2. 刑法的基本原则
1.2.1. 罪刑法定原则
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罪刑法定原则对三种权力进行约束。
罪刑法定的精神在于限权。
司法机关不能创造规则,只能适用规则。
立法机关不能立邪恶的法。
派生出两个侧面——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
1.2.1.1. 形式侧面
1.2.1.1.1. 制定法主义
我国不承认判例和习惯法,我国是制定法主义,定罪量刑的法必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加以制定,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判例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都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但可以对犯罪构成进行补充。
原则都有例外,常识和原则冲突时,就需要解释来加以修正。
只说原则不说例外是对的;法条有但书,只说前款,不说后款是错的。
1.2.1.1.2. 事前的罪刑法定
对行为人不利的事后法不能够溯及既往,但对行为人有利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
2.1.1.3 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允许扩张。
类推是立法活动,扩张是司法活动。
形式来说,扩张解释是语言范围内的一个极限化,类推是语言范围外的过限化。
实质来说,扩张没有创造规则,类推创造了规则。
男人->人,扩张;男人->女人,类推
1.2.1.1.3. 确定的罪刑法定
既要求罪之法定,也要求刑之法定
禁止绝对的不定刑和不定期刑,允许相对的不定刑和不定期刑
不定刑,针对立法者,只规定犯罪,不规定刑罚。
不定期刑,针对司法者,定罪不量刑,罪犯生病治疗论,罪犯何时改造好是事后才可以确定的。
1.2.1.2. 实质侧面
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恶法非法。
1.2.1.2.1. 明确性原则
定罪量刑的法应当尽可能的清晰而不能模糊不清。模糊不清的法无法给公民形成对未来的合理指引,不具有法律的指引功能和判决功能。
口袋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
1.2.1.2.2. 合理性原则
定罪量刑的法应当尽可能的合理。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1.2.1.2.3. 人道性原则
刑罚在惩罚的时候应当对人表示基本的尊重。因为人是目的, 不能纯粹是手段,所以禁止残酷不人道的刑罚。
1.2.2. 罪刑相当原则
1.2.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3. 刑法的解释
任何解释都不能突破法律,解释是说明性的,而不是创造性的
任何解释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
1.3.1. 解释的效力
1.3.1.1.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本身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1.3.1.2. 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
学者作的解释
1.3.2. 解释的方法
1.3.2.1. 文理解释
文字的概念标点符号,从文理上所作的一种解释
最基础、首选的解释方法,当文理解释的结论是唯一的,就只能进行文理解释
1.3.2.2. 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有可能导致解释结论不合理,所以要做论理解释。
1.3.2.3. 体系解释
解释法律的时候,要把刑法条文置于在整个刑法典中,进行综合解释,避免法条跟法条互相冲突
总则条款对分则有约束力
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
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伪造车票和变造车票
抢劫中的暴力威胁和妨碍公务中的暴力威胁
1.3.2.4. 当然解释
刑法条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他实际上已包含在法条的意思之中,可以自然而然推导出来的解释
入罪,标准更严格,举轻以明重
实质标准,轻的构成犯罪,重的更应构成犯罪
形式标准,重的能否为轻的文字所包容,是否能够在轻罪的逻辑范围内
出罪,举重以明轻,可以进行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
1.3.2.5. 同类解释
对刑法分则中的兜底条款——“等”、“其他”,要比照所列举的事项进行解释
1.3.2.6. 反对解释
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它的反面含义
1.3.2.7. 补正解释
修补刑法出现的漏洞
1.3.2.8. 目的解释
解释法律的时候要朝着刑法的目的去前进
1.3.3. 解释的效果
扩张、缩小
1.4. 刑法的适用范围
1.4.1. 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以普遍管辖为最后的补充
1.4.1.1.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犯的一切罪,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我国都可以管
但书例子: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
1.4.1.1.1. 旗国主义原则
凡是中国的船舶或航空器上的犯罪,也视为在中国领土犯罪
登记地是中国
1.4.1.1.2. 遍在地原则
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就视为中国发生
行为可以包括实行行为或共犯行为
结果可以包括实际结果或可能结果
1.4.1.2. 属人管辖
这里的属人是行为人属人。
属人管辖容易和属地管辖发生冲突,所以要对属人管辖做一定的限制,所以有相对重罪管辖,即只有重罪才管,这里的重罪指的是最高刑三年,其中的相对性又有两个例外
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受约束
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1.4.1.3.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利益有侵害。
保护管辖会导致管辖权的严重的冲突,所以要加以更严格的限制
双重犯罪管辖,中国和外国都要认为是犯罪
绝对重罪管辖,只有三年以上才管
1.4.1.4. 普遍管辖
中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所有的国际法都要转化为国内法
1.4.2. 刑法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程序性法律的修改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影响,采用从新原则
1.4.2.1. 既判力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不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影响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由于判决已经生效,所以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如果是二审,则要适用新法规定
1.4.2.2. 溯及力
司法解释跟法律的效力是同步产生的,司法解释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大致说来,是从新兼从轻原则,适用于行为发生在新旧司法解释之间
连续犯和继续犯跨越新旧两法,新旧两法都认为是犯罪,一律适用新法规定